根据一审判决,廖华并不需要在监狱中实际服刑,但平心而论,这种有罪判决的实际威力不小,当事人可能背上犯罪前科的沉重包袱
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的镇痛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广州“75后”女子廖华(化名)遭山东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贩卖毒品罪。
今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廖华认为自己无罪,她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廖华(化名)在病友药转群发了父母去世留下的药品的照片,表示想转让这些药品。图据澎湃新闻此案在网上引发了讨论,有这样几个集中的争议,不妨探讨一下。
一、药物转让行为是否失当?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所谓毒品可能就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类,贩卖毒品也主要针对的是这类物品。其实,法律上的毒品范围也涵盖了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等。另据报道,该类药品是医学上用来止疼的麻精药品,通常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一旦脱离正常医疗范围所使用,就会形成药品依赖。此类药物是国家严格规定的管制的精神药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实被告人故意贩卖上述精神药品,的确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诚然,廖华在转药群中转售精神药品,系为了满足其他药友的需求,但这样的药物转让行为,同样违反了当前的国家管制规定,客观上扰乱了特定药品的市场秩序,容易造成监管上失管失控,给不法分子吸毒、贩毒等留下可乘之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转卖镇痛处方药被指控贩毒,过罚是否得当?
从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是否“故意”贩毒,还值得推敲。一般来说,毒贩贩卖毒品是为了牟利,但在本案中,廖华的辩护律师表示,她出售7盒药品仅收取260元,扣除医院购买所花的费用,并没有获利,也没有希望以此获利。
试想,有哪个毒贩愿意干赔本赚吆喝的买卖?有卖必有买,贩卖毒品通常得进货、卖货“两头畅通无阻”,但廖华的货源是父亲去世后的“遗留药品”,这样的毒品买卖,也不太符合情理。
就处罚的轻重程度看,也值得商榷。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廖华之所以“转售”,是为了处理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药品,主观上谈不上多大恶性。区区7盒药品,260元的转售金额,数额也不大;买家得手后,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精神药品也没有“扩散”或“服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一审考虑到廖华认罪认罚且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所以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廖华并不需要在监狱中实际服刑,但平心而论,这种有罪判决的实际威力不小,当事人可能背上犯罪前科的沉重包袱。
三、如何看待购药一方买药后反手举报?
廖华一审被定罪量刑,她与买方的聊天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买药一方曾表示:“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现在还有点瘾!太难戒了。”在公诉机关看来,“溜过冰”就是指吸过毒,购药人的话语也表明了其“买毒”企图。问题是,对于一般公众,可能很难理解“溜过冰”的隐喻。廖华表示,自己不知道问题那么严重,不知道溜冰是吸毒的意思。故而,她是否有贩毒故意,仍存疑义。
作为公民,法律赋予其检举举报的权利,对于违法行为报警,并没有什么不妥。问题是,本案的发生,被人质疑有“钓鱼”的痕迹。购药一方系吸毒人员,收到药不久后向警方举报。而相关聊天截图显示,今年8月下旬,曾联系廖华买药的微信账号又在药转群“冒泡”,想加其他转让药品的群友。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所以,在二审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也是有必要的一环,这也会影响到处罚结果。期待二审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司法判决。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卞离石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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